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竹簡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詩佩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8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詩佩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肆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11行應更正「…,於民國106年11月18日起至108年5月10日止,刊登『現貨KRNoScar超強修復淡疤膏、去疤膏、除疤修復膏、韓國東亞知名除疤軟膏』及產品圖片等訊息,並於附表所示訂單成立日期,以附表所示單價及數量,售出含有『Hepari
nSodium』成分之除疤軟膏,總計售出104條,所得約新臺幣(下同)63,840元。…」;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訂單交易明細表、本院108年度聲搜字第281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之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又被告於106年11月18日起至108年5月10日止,先後多次過失販賣禁藥,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疏於查證即販賣上開禁藥,影響政府對於藥物之管理,且置社會大眾身體健康於不顧,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沒收
1.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所有供上開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2.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過失販賣禁藥之犯罪所得63,840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訂單成立日期│單價│數量│犯罪所得│├──┼───────┼───┼───┼────┤│1│106年11月18日│650元│1條│650元│├──┼───────┼───┼───┼────┤│2│106年11月25日│650元│1條│650元│├──┼───────┼───┼───┼────┤│3│106年12月21日│650元│2條│1300元│├──┼───────┼───┼───┼────┤│4│107年2月9日│650元│1條│650元│├──┼───────┼───┼───┼────┤│5│107年2月21日│650元│1條│650元│├──┼───────┼───┼───┼────┤│6│107年3月15日│630元│1條│630元│├──┼───────┼───┼───┼────┤│7│107年3月25日│630元│1條│630元│├──┼───────┼───┼───┼────┤│8│107年4月18日│630元│1條│630元│├──┼───────┼───┼───┼────┤│9│107年4月19日│630元│1條│630元│├──┼───────┼───┼───┼────┤│10│107年4月22日│630元│1條│630元│├──┼───────┼───┼───┼────┤│11│107年4月23日│630元│1條│630元│├──┼───────┼───┼───┼────┤│12│107年4月28日│630元│1條│630元│├──┼───────┼───┼───┼────┤│13│107年4月28日│630元│1條│630元│├──┼───────┼───┼───┼────┤│14│107年5月7日│630元│1條│630元│├──┼───────┼───┼───┼────┤│15│107年5月7日│630元│1條│630元│├──┼───────┼───┼───┼────┤│16│107年5月9日│630元│3條│1890元│├──┼───────┼───┼───┼────┤│17│107年5月15日│630元│1條│630元│├──┼───────┼───┼───┼────┤│18│107年5月19日│630元│1條│630元│├──┼───────┼───┼───┼────┤│19│107年5月27日│630元│1條│630元│├──┼───────┼───┼───┼────┤│20│107年5月31日│630元│1條│630元│├──┼───────┼───┼───┼────┤│21│107年6月3日│630元│1條│630元│├──┼───────┼───┼───┼────┤│22│107年6月9日│630元│1條│630元│├──┼───────┼───┼───┼────┤│23│107年6月11日│630元│1條│630元│├──┼───────┼───┼───┼────┤│24│107年6月13日│630元│1條│630元│├──┼───────┼───┼───┼────┤│25│107年6月16日│630元│1條│630元│├──┼───────┼───┼───┼────┤│26│107年6月17日│630元│1條│630元│├──┼───────┼───┼───┼────┤│27│107年6月19日│630元│1條│630元│├──┼───────┼───┼───┼────┤│28│107年6月21日│630元│1條│630元│├──┼───────┼───┼───┼────┤│29│107年6月23日│630元│1條│630元│├──┼───────┼───┼───┼────┤│30│107年6月24日│630元│1條│630元│├──┼───────┼───┼───┼────┤│31│107年6月28日│630元│1條│630元│├──┼───────┼───┼───┼────┤│32│107年6月28日│630元│1條│630元│├──┼───────┼───┼───┼────┤│33│107年6月30日│630元│1條│630元│├──┼───────┼───┼───┼────┤│34│107年7月6日│630元│1條│630元│├──┼───────┼───┼───┼────┤│35│107年7月16日│630元│1條│630元│├──┼───────┼───┼───┼────┤│36│107年7月17日│630元│1條│630元│├──┼───────┼───┼───┼────┤│37│107年7月19日│630元│2條│1260元│├──┼───────┼───┼───┼────┤│38│107年7月20日│630元│1條│630元│├──┼───────┼───┼───┼────┤│39│107年7月21日│630元│1條│630元│├──┼───────┼───┼───┼────┤│40│107年7月29日│630元│1條│630元│├──┼───────┼───┼───┼────┤│41│107年7月30日│630元│1條│630元│├──┼───────┼───┼───┼────┤│42│107年8月8日│630元│1條│630元│├──┼───────┼───┼───┼────┤│43│107年8月13日│630元│1條│630元│├──┼───────┼───┼───┼────┤│44│107年8月25日│630元│1條│630元│├──┼───────┼───┼───┼────┤│45│107年8月28日│630元│1條│630元│├──┼───────┼───┼───┼────┤│46│107年9月1日│630元│1條│630元│├──┼───────┼───┼───┼────┤│47│107年9月17日│630元│1條│630元│├──┼───────┼───┼───┼────┤│48│107年9月20日│630元│1條│630元│├──┼───────┼───┼───┼────┤│49│107年9月20日│630元│2條│1260元│├──┼───────┼───┼───┼────┤│50│107年9月28日│630元│1條│630元│├──┼───────┼───┼───┼────┤│51│107年9月30日│630元│1條│630元│├──┼───────┼───┼───┼────┤│52│107年10月23日│630元│1條│630元│├──┼───────┼───┼───┼────┤│53│107年10月26日│630元│1條│630元│├──┼───────┼───┼───┼────┤│54│107年10月28日│630元│1條│630元│├──┼───────┼───┼───┼────┤│55│107年11月11日│630元│2條│1260元│├──┼───────┼───┼───┼────┤│56│107年11月20日│630元│1條│630元│├──┼───────┼───┼───┼────┤│57│107年12月15日│630元│1條│630元│├──┼───────┼───┼───┼────┤│58│107年12月17日│630元│1條│630元│├──┼───────┼───┼───┼────┤│59│107年12月25日│630元│1條│630元│├──┼───────┼───┼───┼────┤│60│108年1月2日│630元│1條│630元│├──┼───────┼───┼───┼────┤│61│108年1月25日│630元│1條│630元│├──┼───────┼───┼───┼────┤│62│108年1月25日│630元│1條│630元│├──┼───────┼───┼───┼────┤│63│108年2月10日│580元│1條│580元│├──┼───────┼───┼───┼────┤│64│108年2月12日│580元│1條│580元│├──┼───────┼───┼───┼────┤│65│108年2月12日│580元│1條│580元│├──┼───────┼───┼───┼────┤│66│108年2月13日│580元│2條│1160元│├──┼───────┼───┼───┼────┤│67│108年2月15日│580元│1條│580元│├──┼───────┼───┼───┼────┤│68│108年2月18日│580元│1條│580元│├──┼───────┼───┼───┼────┤│69│108年2月20日│580元│1條│580元│├──┼───────┼───┼───┼────┤│70│108年2月21日│580元│1條│580元│├──┼───────┼───┼───┼────┤│71│108年3月1日│580元│1條│580元│├──┼───────┼───┼───┼────┤│72│108年3月11日│580元│1條│580元│├──┼───────┼───┼───┼────┤│73│108年3月12日│580元│1條│580元│├──┼───────┼───┼───┼────┤│74│108年3月12日│580元│1條│580元│├──┼───────┼───┼───┼────┤│75│108年3月12日│580元│1條│580元│├──┼───────┼───┼───┼────┤│76│108年3月13日│580元│2條│1160元│├──┼───────┼───┼───┼────┤│77│108年3月25日│580元│1條│580元│├──┼───────┼───┼───┼────┤│78│108年3月26日│580元│1條│580元│├──┼───────┼───┼───┼────┤│79│108年3月26日│580元│1條│580元│├──┼───────┼───┼───┼────┤│80│108年3月31日│580元│1條│580元│├──┼───────┼───┼───┼────┤│81│108年4月5日│580元│1條│580元│├──┼───────┼───┼───┼────┤│82│108年4月6日│580元│1條│580元│├──┼───────┼───┼───┼────┤│83│108年4月8日│580元│1條│580元│├──┼───────┼───┼───┼────┤│84│108年4月8日│580元│1條│580元│├──┼───────┼───┼───┼────┤│85│108年4月8日│580元│2條│1160元│├──┼───────┼───┼───┼────┤│86│108年4月9日│580元│1條│580元│├──┼───────┼───┼───┼────┤│87│108年4月12日│580元│1條│580元│├──┼───────┼───┼───┼────┤│88│108年4月12日│580元│1條│580元│├──┼───────┼───┼───┼────┤│89│108年4月16日│580元│1條│580元│├──┼───────┼───┼───┼────┤│90│108年4月16日│580元│1條│580元│├──┼───────┼───┼───┼────┤│91│108年4月25日│580元│1條│580元│├──┼───────┼───┼───┼────┤│92│108年4月28日│580元│1條│580元│├──┼───────┼───┼───┼────┤│93│108年4月30日│580元│1條│580元│├──┼───────┼───┼───┼────┤│94│108年5月5日│580元│1條│580元│├──┼───────┼───┼───┼────┤│95│108年5月10日│580元│1條│580元│├──┴───────┴───┼───┼────┤│販售數量及犯罪所得總計│104條│63,840元│└──────────────┴───┴────┘(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340號被告陳詩佩女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揭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詩佩從事網路拍賣業務,以暱稱「niki88」之名義,向樂購蝦皮有限公司註冊交易帳戶,並開設「濟公韓J.Korea」賣場,本應注意外觀包裝載有韓國文字之「韓國知名除疤軟膏」,宣稱可以除疤,且使用於人體,應為藥事法規定之藥品,須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販賣,未經核准即屬禁藥,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民國107年8月22日下午3時55分許起,在樂購蝦皮購物網站之「濟公韓J.Korea」賣場刊登:「現貨Noscar超強修復淡疤霜
去疤膏韓國知名除疤軟膏(含圖)」之販賣廣告,以此方式違法販售80幾條,共計獲利約新臺幣8000元,嗣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交易所使用之I-phone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門號)1支。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詩佩於警詢及偵查中不利於己之陳述:被告承認有售出前述軟膏之事實,但辯稱不知係禁藥而不能販賣云云。
(二)搜索扣押筆錄、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內有被告販賣前述軟膏禁藥之紀錄)、衛生福利部107年9月10日衛授食字第1071408148號函、新竹市衛生局108年4月8日衛食藥字第1080005687號函、苗栗縣政府衛生局108年1月11日苗衛藥字第1080000976號函及所附苗栗縣政府衛生局藥政科違規廣告監控表、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年9月26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000A號函(會員登錄資料)、刊登廣告網頁列印資料及苗栗縣政府人員自該網站實際購得之前揭除疤膏及相片11張等在卷可考,是被告前揭罪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陳詩佩為,係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禁藥之罪嫌。至扣案之除疤膏及扣案行動電話,各係刑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及同條第2項所定之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請依法宣告沒收之。至被告犯罪所得8000元(被告自陳:每條賺100元,售出約80幾條,從寬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故為8000元,見偵卷第6頁背面之警詢筆錄),且屬被告所有,亦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至報告意旨僅認被告前揭所為係涉有違反藥事法第83條之規定,而未指明具體項款,又查無被告有何明知前述商品為禁藥之犯意,基於罪證有疑,應作利於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檢察官吳志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志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