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08號原告 鍾貴馨 訴訟代理人 曾寶瑾 被告 褚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年11月5日宣判。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即因案入監執行,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12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