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陳甘蜜 法定代理人 陳清誦 被告 李禎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審交易字第8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謝梨敏法官徐子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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