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77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陳麗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練 邱錦英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關係人並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練邱錦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 練家宏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200,000元②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4年8月17日②134年12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練家宏邀同相對人練邱錦英為保證人於①104年8月10日②104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元②68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4年8月10日②124年12月1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5年8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627,67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
三、惟查,相對人練邱錦英已於105年12月5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實難適法,且經本院於106年1月3日函文通知於7日內陳報其繼承情形,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為,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47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298-15│建│78.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1299-11│建│10.00│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47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001│83│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2層樓房│51│51│10│平│加強│3.│6.│平│全部│││8│永大路二段13│康區蜈蜞│加強磚造│.4│.4│2.│方│磚造│85│77│方│││││10巷23號│潭段1298││2│2│84│公││││公││││││-15、129│││││尺││││尺││││││9-1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