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0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86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 何洲全 」簽名、指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執行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其於民國97年12月4日23時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段○○○號臨檢時,為避免警方查知其真實身份,竟基於接續偽造署押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於民國97年12月4日23時許,在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內應訊時,在如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所示之文件上,偽造「何洲全」之簽名及指印,並將前開附表二所示之逮捕通知書及權利告知書,接續交付予承辦員警而行使之,用已表示收受各該私文書,嗣甲○○於97年12月5日10時55分解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留所,復於同日11時21分,經檢察官訊問時在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文件上,偽造「何洲全」之簽名,均足以生損害於「何洲全」及警察、偵查機關文書製作之正確性。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及本院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文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刑法上之「署押」,係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號,以表示其承認所簽署文書之效力,與印文有同一效力,而以捺指印以代替簽名者,偽造之指印亦屬偽造署押。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本案被告在附表二之逮捕通知書(含本人聯、親友聯)、權利告知書之存查聯之被告知人簽章欄、被通知人簽章欄及通知時間欄上偽造「何洲全」之署押,依其內容分別足以表示被告係偽以「何洲全」名義,出具證明被冒名人已經收受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書,已為警察機關依法逕行逮捕及被告知罪名及必須接受偵訊,並可以行使緘默、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之意,均屬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雖該私文書係警察機關事先印製,然此不過為便利之措施,被告明知其內容,自可決定是否簽署,既仍執意冒名應訊而在其上偽造署押,該事先印就之內容即為被告採為自己之一定意思表示而為私文書,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自屬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就附表一偽造署押部分與前揭行使偽造私書部分既無刑法修正前牽連犯之適用,而應屬實質上之一罪(如下述),自不應再論以成立偽造署押罪。被告冒用「何洲全」名義先後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亦均僅侵害一個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其均屬於接續犯(偽造私文書部分另依下述吸收關係而不論接續犯)。被告偽造「何洲全」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收吸,均不另論罪。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為逃避刑案執行,冒名應訊,徒耗費國家資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何洲全」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14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編號│偽造簽名、指印所在文件│簽名數量│指印數量│├──┼─────────────┼────┼────┤│1│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3枚│3枚│││出所調查筆錄(97年12月4日│││││)│││├──┼─────────────┼────┼────┤│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枚│無│││度內勤字第1號訊問筆錄(97│││││年12月5日)│││└──┴─────────────┴────┴────┘附表二┌──┬─────────────┬────┬────┐│編號│偽造文書內容及偽造署押所在│簽名數量│指印數量│││文件│││├──┼─────────────┼────┼────┤│1│以「何洲全」名義在逮捕通知│1枚│2枚│││書(含本人、親友通知聯)之│││││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內簽名捺│││││印,表示「何洲全」已收受逮│││││捕通知書之意,並持以行使交│││││付予警員。│││├──┼─────────────┼────┼────┤│2│以「何洲全」名義簽收權利告│1枚│1枚│││知書,表示「何洲全」已受權│││││利告知之意並持以行使交付予│││││警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