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0六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扣案之盜版「 明成 皇后」錄影帶壹佰伍拾捲及盜版「 成吉思汗 」VCD光碟陸拾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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