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辰○○○被上訴人即被告丑○○
寅○○卯○○子○○癸○○庚○○己○○戊○○辛○○丙○○○午○○○丁○○未○○壬○○○巳○○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元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收受第一審判決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應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始提起上訴(見本院總收文章),已逾上訴期間,按之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蘇玲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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