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死亡,並於同年三月三日為死亡登記,此有台南縣永康市戶政事務所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南縣永戶字第0九二000一五七六號函、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死亡證明書各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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