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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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0號附民原告 簡雅婷 附民被告 郭高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67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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