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丁○○甲○○被告戊○○
日昇計程車合作社即 洪文賢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呂煜仁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