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
甲○○被告丁○○
樓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7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黃桂興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