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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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五六九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