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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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八0六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九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十三罪,分別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二以上裁判,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十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查併合處罰之數罪,分別判刑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抗告人所犯上開數罪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原裁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核無不合。抗告意旨,徒以深知悔悟,販毒獲利微薄,親人待養,請給予自新機會等語;並援引與本件情節不盡相同之案例,據以指摘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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