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 羅進瑞 原告 黃秀華 被告 謝正谷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73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謝正谷被訴詐欺案,業經本院102年4月19日以101年度易字73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林新益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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