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朴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侯宗武 被告 陳耿維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朴簡字第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耿維因詐欺案件,經原告侯宗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黃鏡芳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