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判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判字第4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楊純全 被告 蕭朝榮 年籍住所均詳卷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背信案件,不服本院110年11月22日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對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抗告人即聲請人楊純全前就其告訴被告蕭朝榮背信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以110年度聲判字第48號裁定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抗告人對原審法院所為上開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惟抗告人猶對該裁定提起抗告,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徐右家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