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強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廖婉琳 被告 林永仁
吳進億 兼法定代理人 吳金標
張雅嵐 被告 林宇哲 兼法定代理人 林永承
魏淑萍 被告 許煒國 兼法定代理人 許硯棠
林秀玫 被告 陳祐廷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濱
劉芓妡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何玉鳳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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