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61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永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永隆公共危險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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