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其穆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其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9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強盜、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訴字第8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3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8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投簡字第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6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3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經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