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呂雲華 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 法扶律師
胡仁達 法扶律師被告 王俊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22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陳芸葶法官許瑜容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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