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44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本件利率之計算式,並提出基準利率表
二、如聲請狀請求之利率有誤(應以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