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088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即被繼承人黃為長之繼承人)、乙○○(即被繼承人黃為長之繼承人)、甲○○(即被繼承人黃為長之繼承人)、戊○○(即被繼承人黃為長之繼承人)、己○○○(即被繼承人黃為長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本件係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或比例分擔。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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