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巧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巧伶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及現金新臺幣(下同)4,000元,分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被告所有之不法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1份可稽(見警卷第42至44頁、第47頁),堪認前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現金4,0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4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與警扣押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存卷可查(見警卷第16至20頁)。
是該筆扣案之現金4,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聲請人所為聲請,均屬有據,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之襪子58雙2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手錶44件3現金(新臺幣)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