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11號原告 曹朝彬 被告 曹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同段土地逕稱地號)。查系爭土地近年無買賣紀錄可資認定交易價額,而系爭土地鄰近、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與系爭土地相同之539地號土地,於民國111年3月買賣價金每坪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乙情,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結果在卷可稽。依此計算,原告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於起訴時交易市價應為11,631,15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563.34平方公尺×0.3025×每坪30,0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11,631,15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31,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43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49,411元,應補繳65,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