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一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三年易字第二六二號),聲請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八三四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八三四號),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肆年,於同年七月二十八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九十三年易字第二六二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