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6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3年度上更(一)字第62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於前揭刑事案件言詞辯論期日始當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不及調查審理,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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