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8號上訴人 陳水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燕珠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4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4,566,848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470.19+224.45+161.09+22.51平方公尺)×5,200元/平方公尺=4,566,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羅心芳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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