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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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438號債權人總誠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可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可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94,299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項目(如各別車輛之牌照稅、燃料稅、罰單等管理服務費及保險費罰單、違約金、利息、維修工料費等)、金額、總金額,並依序檢附與債權人主張及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事實理由、各項請求金額、總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