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代理人 林怡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馮佳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吳永安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成 代理人 黃乙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代理人 黃晟豪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湯雯欣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楊琇琳
趙景武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謝天時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戴正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16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月付新台幣3萬2900元,惟因聲請人經營之服飾百貨行(上尤百貨行),每月營業平均收入約4萬元,扣除上開協商還款金額後,僅餘7000元,實無法支應聲請人個人每月店租4000元及水電費等經營成本,遑論尚須負擔個人及配偶的基本生活開銷,只能不斷向親友借支周轉苦撐,勉強繼續繳納協商款項至96年8月後,親友已無力資助,終致聲請人無法繼續履行協商約定,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又聲請人即債務人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身分證、債權人清冊(債務382萬3739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清單、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上尤百貨行)、房屋借用契約書影本附卷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即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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