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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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5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福村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不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
1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100元【計算式:土地部分2,300元×
127平方公尺+房屋部分100,000元+沙發神桌部分17,000元=409,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