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莊峻 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 莊峻響 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莊峻響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帳單所載,資費方案為「語音199型月租費」、「行動上網799型」,惟債權人提出過戶申請書未載資費方案,無法確定資費方案為何,又本院已就相類案件多次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於本件聲請時仍未提出帳單所載之原門號申請書,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