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64號債權人順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博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究為100,000元,亦或10,000元(貴公司民事聲請狀所金額為100,000元;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00,00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