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0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50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柯陳三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50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8年3月12日下午3時48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349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2,349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25日下午4點3分左右駕駛ASB9273
號車,在台北市○○路○段○○○號前,不禮讓有優先路權之
原告所承保APG3786號車,原告理賠後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請求新台幣84,13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
告則抗辯無過失且維修費外面估價只要三萬元,原告請求太
高。本院依本院卷第65頁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碰撞之相
關位置,以及車輛毀損之狀況,認為被告應就原告所承保車
輛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空言抗辯無過失,與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及相關車損狀況不合,無可採取,至於被告空言
抗辯外面估價只有三萬元部分,並無證據,同樣無可採取,
本院經依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後認為零件部分應折舊為新台
幣17,056元,經加計工資新台幣13,025元、拖吊費新台幣1,
550元、烤漆新台幣20,718元,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法
定遲延利息起算日見本院卷第59頁),並駁回其他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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