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運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1,29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