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消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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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李玉英
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索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