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34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以及其中新台幣
柒萬玖仟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9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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