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39號原告聖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順騰 被告鈦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6,200元(即該房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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