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1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5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38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8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犯本案之罪而宣告之沒收,因非屬得聲請減刑之範圍,爰仍予維持不變,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