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告頂呱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洪法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程居威 律師 邱靖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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