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30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8月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6月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70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7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30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6年11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11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6年6月4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199號函及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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