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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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六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冀華 律師被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
劉懷先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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