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56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聖文 上訴人與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1656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73,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趙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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