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發卡業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11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財政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11號請求停止發卡業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徐淑芬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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