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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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正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0066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肆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宣告刑拘役5日拘役30日(共2罪)犯罪日期110年01月21日109年09月30日110年0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47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5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豐原簡字第12號110年度豐原簡字第14號判決日期110年05月25日110年0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豐原簡字第12號110年度豐原簡字第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6月29日110年07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22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0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