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淼劉永貴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楊淼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永貴(民國111年10月29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6,527元,及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月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雖另請求債務人 劉興澤 亦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惟債務人劉興澤之戶籍現係設於埔里鎮戶政事務所,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此係因其已遷離原設籍地而所在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債務人劉興澤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須為公示送達。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關於債務人劉興澤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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