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 李明修 即松燁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赫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7,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