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0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戊○○丁○○甲○○丙○○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69號、98年度執字第3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再沒收係從屬性之刑罰,除違禁物、專科沒收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本件被告乙○○等6人因犯圖利媒介性交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59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則本件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品(詳如附件所載),既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且非屬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於法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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