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簡羽勤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簡羽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