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金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金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淑貞律師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15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何俏美法官林柏泓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