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280號債權人 江知恆 即 江正義 之繼承人債權人 江嘉倫 即江正義之繼承人債權人 江永祥 即江正義之繼承人債權人兼前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碧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世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江正義借款予債務人劉世民之相關資料(如
匯款單等)㈡查報本件聲請金額11,200,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㈢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按依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㈣提出江正義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應向被繼承人江正義死亡時之戶籍地法院查詢辦理)。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